律师在代理被告卢某借款纠纷一案中,针对李某的起诉律师充分地论述了其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卢某2009年4月18日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2个月以后归还。到期后卢某未归还借款,李某于2010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李某于2010年10月20日申请撤诉,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李某于2012年10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还清借款5万元及利息。代理律师指出,李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李某提出曾向法院起诉,有撤诉裁定为证,诉讼时效中断。
卢某代理律师依据法律充分说明李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就能中断,并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但对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当事人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诉讼时效就应中断。
依据民事诉讼法法理,“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原告撤诉表明其撤回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撤诉一旦被人民法院确定,从而导致的法律效果是消灭了因起诉而产生的一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也就自然消灭,诉讼时效不因曾发生过提起诉讼而中断。
但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便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其原理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对于撤诉是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应当以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的情况是否送达或者告知相对方等不同情形而定:
一、如果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时,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义务人或者人民法院也没有以口头方式告知义务人权利人已对其提起诉讼的,则撤诉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二、如果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时,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人民法院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权利人已提起诉讼所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内容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撤诉是当事人撤回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其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以权利人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已送达到义务人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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