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权益优于其他购房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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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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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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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正确认识依法保护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权益优先于其他购房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要充分认识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是其被拆迁物权的转化,并从这一角度出发,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的基础和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一般的民事交易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不仅表现为财产权,更是一种生存权。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债权性质的权利看待。因此,被拆迁人的安置权益应当区别于普通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被拆迁人优先取得房屋的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正确认识依法保护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权益优先于其他购房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要充分认识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是其被拆迁物权的转化,并从这一角度出发,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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