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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管理人对占有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11-01 | 2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予以清偿,以此来保障此类债权人优先实现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的,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基于其履行职责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对权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取回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财产权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债务作为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得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理人及相关人员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理解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于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认定管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和“重大过失”,应结合管理人是否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来综合判断。

 
  
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强调的是破产管理人实施的与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表现形式如下:

 
  1
、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

  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漏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

  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

  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财团的信息和商业机会。

 
  
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的标准为客观标准,不用深入考察破产管理人的主观意图,只要具备一定的行为即可认定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一般注意义务。管理人注意义务是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活动时应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并达到某种标准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表现如下:

 
  1
、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册文件;

  2、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包括保管清理破产财产、继续经营债务人事业等;

  3、对破产债权的调查审查;

  4、对取回权、别除权的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5、尽心处理各种诉讼仲裁活动;

  6、依法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7、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

  8、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

  9、审慎选择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

  10、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注意义务。

 
  
破产管理人除了要承担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如果破产管理人继续经营公司业务,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表现为: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一般的勤勉义务等。

 
  
二、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赔偿的条件和顺序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所从事的不当转让财产或者其他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属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认定是否赔偿时应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从事的非职务行为或者无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排除予以排除;在确定管理人或相关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先将其损失按《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列入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已能满足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就无再向管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出赔偿请求的必要。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严重不足,其损失列为公益债务仍不能满足权利人请求时,才能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提出赔偿请求。先考虑债务人财产,后考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是处理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对财产所有人的赔偿顺序。

 
  
由于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而他人通过将损失列入公益债务的方式取得赔偿之后,债权人可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相应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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