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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8-01 | 51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恒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时,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规则只是排斥受让人接替转让人承担诉讼,但并不禁止受让人以诉讼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尽管受让人不是本诉当事人,但判决效力及于该受让人。当事人恒定原则不承认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变动为诉讼主体的变动,以保证当事人恒定和诉讼程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对当事人恒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恒定原则,规定了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诉讼承继又分为一般诉讼承继和特定诉讼承继。一般承继是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特定诉讼承继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将诉讼标的转移给当事人时,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因此而丧失,受让人替代其参加诉讼,转让人完全脱离诉讼,不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其诉讼行为对后者发生法律效力,视为后者所为。诉讼承继原则承认权利义务的受让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权利义务受让人的程序利益得到保障,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至第3款对诉讼承继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死亡;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诉讼承继是一般诉讼承继,只有在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情形下权利义务承受人(一般继受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他权利义务受让人(特定继受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虽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但生效判决、裁定对其具有约束力。此规定突破了既判力的相对性,使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

 
  
受让人在受让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后,对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受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申请人根据承继原则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应考虑诉讼进程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等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受让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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