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从上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的范围为限,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审理,人民法院在上诉请求之外可以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仅限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二审审理范围只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内,同时上诉请求应当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上诉时提出的,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但有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等情形,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二、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原则上不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内容进行审查,即使发现一审法院对未上诉部分审理有错误也不应进行审查。
只有未提起上诉部分的错误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二审法院才能直接予以审查并纠正。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禁止性规定,是指实体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不包括程序法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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