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诉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诉的依据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代位权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标的权利包括:1、债权;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3、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去、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者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些权利包括:1、非财产性权利;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3、不得让与的权利;4、不得扣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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