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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及行使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1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从形式上看,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更为实质地看,股东知情权不仅指单纯地了解公司有关信息,而且包含着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对公司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权利股东权利而独立存在,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同时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但是,股东的知情权是有边界的,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限制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作出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

  1、对诸如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股东没有复制权;

  2、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查阅权时,除了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必须说明查阅的目的。当公司认为此目的不正当时,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享有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在股东知情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因此,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据此,监事也享有知情权,但是,监事的知情权与股东的知情权在权利性质、权利内容、行使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如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股东同时具备监事的身份,应当以股东名义提起知情权诉讼。

 
  
在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或者公司未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股东请求公司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给查询的,也属于股东知情权纠纷。但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的,股东主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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