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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法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人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查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只要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对其实施拘留。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将其立即释放。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