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罗某与刘某以现金60000元投资某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6月12日,公司考虑刘某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由公司股东会一致决议给予其赠股120000元,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约定该赠股可以参加分红,但不享有其他权利。2011年3月20日刘某病逝,刘某的儿子刘甲与母亲罗某母子关系恶化,在分割刘某遗产时发生争议。2011年4月21日罗某起诉,请求分割刘某遗留的包括股权在内的遗产。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突出问题是赠股如何继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是:在审理有关赠股继承的案件时,应注意:当出现公司赠股时约定了受赠人只参加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赠股实为股东之间对分红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红权。故对该赠股的继承,不按一般股权继承方式处理,而只需依法将该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