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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中,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这些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以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二、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其实质是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使效力不完全的债务回复为效力完全的原债务。
三、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当然可以理解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所以,应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担保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物保方式。
四、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这种情况下,履行债务的后果当然由委托人即债务人承担,此情形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五、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该种情形应以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为条件,如无此要件,应为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行为。
六、债务人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