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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定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的事项包括: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案件时应按照上述要点对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案件进行审查。
一、法律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22条对公司决议的不同瑕疵进行了区分,分为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两类。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了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人民法院对可撤销的公司决议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该决议是公司意思决定。现代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对公司决议原则上不进行司法干预,因为对于公司事务的判断,公司本身最有发言权,法院不能替代公司做出商事判断。
但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公司决议存在瑕疵时,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包括: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据此,法院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原则上是对上述三个可撤销原因进行审查。
1、召集程序方面的瑕疵
常见的召集程序瑕疵包括召集人不适格、未按规定期限发送召集通知、未采用规定的方式发送召集通知等。
2、表决方式的瑕疵
常见的表决方式瑕疵包括未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参与表决的主体不具备表决资格、表决权行使受到不当干预等。
3、决议内容是否符合章程
公司法将违反章程列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而非无效原因。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对决议内容的审查是看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而不是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结果是决议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