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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实际控制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清算义务人呢?是否也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责任呢?
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3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以及其他关联关系,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解散后,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者无法清算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侵权责任理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