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根据法理,在同一财产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冲突的执行程序,因此,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全部中止,不仅包括民事执行,也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
中止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对已提起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诉讼已审结但尚未申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提起新的执行程序。
债权人应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但对于执行终结以及已部分执行完毕的财产,该规定无溯及力。执行标的物不需要过户登记的,执行程序于执行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债权人时终结;执行标的需要过户登记的,执行程序于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裁判文书生效时终结。
二、应当中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的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提起的非财产性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
三、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应受中止效力的约束,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