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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行使追回权,行使追回权的程序为:
一、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
管理人应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时间为起点,逐一核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财务账册、工资发放表等等所有财务凭证及文件,核实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前一年至破产宣告日当年的企业平均工资,核实债务人所有的工资发放情况等,同时,管理人要积极与留守职工沟通,尽量获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非正常收入”的信息,以此为线索进行调查。
二、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书面通知,通知其返还相应的财产
管理人获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后,应向其发放书面通知,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返还相应财产。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