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某银行贷款时提供了两个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其中乙有自愿为甲提供连带担保的意思表示,甲找人冒用丙的名义为甲提供连带担保,丙对此并不知情。现甲下落不明,某银行起诉乙和丙要求二人共同偿还甲的借款100万元。
典型案例:
甲向某银行贷款时提供了两个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其中乙有自愿为甲提供连带担保的意思表示,甲找人冒用丙的名义为甲提供连带担保,丙对此并不知情。现甲下落不明,某银行起诉乙和丙要求二人共同偿还甲的借款100万元。
那么,乙和丙连带共同保证中丙是他人冒用其名义保证的,在这种情况下丙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解析:
乙和丙作为债权人某银行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其中丙因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保证合同,并不是丙的意思表示,该保证合同对丙没有法律约束力,某银行只能向乙主张保证责任。虽然丙的保证合同因他人冒用其名义对丙不产生法律效力,有某银行审查不严的原因,但导致某银行与丙的担保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是甲和冒名人的欺诈行为,过错不在某银行。乙与某银行的保证合同并没有以丙必须提供担保为生效条件,丙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乙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乙作为连带保证的责任人,应承担清偿甲的全部借款的责任。
乙在承担后,不能对丙行使追偿权,但可以向冒用丙的名义订立保证合同的人和甲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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