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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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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1-21 | 9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不能划等号,公司解散后必须清理完自己的债权债务,才能消灭其法律上的人格,公司才能终止。
 
 
只要没有清理完自己的债权债务,公司就视为继续存续。《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只有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才能终止。
 
 公司解散是公司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从事商法实务的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商法的基本知识点。

   
 
一、公司解散的法律性质。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解散行为不是解散公司法人团体,更不是解散公司法人的机关,而是缩小了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只要公司人格没有消灭,就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解散前与解散后公司存续的宗旨不同,解散后公司存续的目的是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清算目的。
 解散后的公司只能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活动,不能再缔结其他目的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和182条的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既然可以基于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成立,就可以基于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均属于公司意志之外的公权力行使的结果,属于强制解散范畴;
 
5、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
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规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时,法律赋予部分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部分股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
 另外,如果公司资不抵债,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的,应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不应适用解散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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