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决议无效与公司决议不成立不同,公司决议无效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成立和生效是法律行为的两个基本概念,法律行为欠缺成立要件时,法律行为不成立;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无效。公司决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法理,也就是说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具备成立要件时,公司决议不成立;公司决议虽然具备成立要件但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
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决议的内容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滥用公司资本多数决规则。滥用多数决是指股东、董事尤其是大股东、董事长为了追求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利益,通过滥用表决权,在客观上形成内容严重不公的公司决议,侵害公司或者少数股东利益。
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公司决议内容违反这两项基本原则,决议无效。
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包括:1、关于股东固有权利的规定,如《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股东的知情权,第4条、第34条、第166条规定的红利分配权,第4条、第42条、第103条规定的表决权等;2、《公司法》第21条、第148条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禁止行为的规定及第147条规定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等;3、为维系公司的存续、发展及维护公司股东、公司相对人利益公司法所作出的一些特别规定,如为维持公司资本,《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127条规定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为维持公司的正常发展,第166条第5款规定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民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物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事特许经营许可的规定,决议从事未取得特许行业经营许可的业务等。
公司决议无效审查的重点集中在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般不涉及公司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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