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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股东及辅助查阅人不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13 | 16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保护股东的知情,但如果股东滥用知情权、不当行使知情权,泄露通过查阅获得的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辅助股东查阅资料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对辅助股东查询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泄露通过辅助股东查阅获得的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及辅助查阅人的过错赔偿责任主要是指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产生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由刑法、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等共同构建的法律体系。1、《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保护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法律。该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侵权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2、《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在法庭出示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保证不因法庭审理而泄露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0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3、《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4、《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5、《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竞业禁止的权利。8、《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等。


  为了有效遏制股东泄露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1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股东以及辅助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股东、辅助人员应承担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权利人的约定,不正当获取、披露或者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从非法所有人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并披露的行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财产利益,同时还侵犯了公平竞争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股东及辅助人的侵权行为是非法披露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其区别于一般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具有正当性。

   
  
二、股东以及辅助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不同部门法的规定可能适用不同的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股东及辅助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被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直接损害表现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损失。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为了公平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接触+相似”的原则,即权利人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致或者非常近似,同时,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取的证据时,可以认定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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