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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及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1-26 | 19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事追诉的直接目的是确认被告人是否犯有犯罪事实,因此,定罪过程就是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定罪是确定案件的犯罪构成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活动,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连接点”。犯罪构成事实即是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是法院的审理对象,如果犯罪构成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则犯罪不成立。可以说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就是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过程,是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犯罪构成事实包括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体要件的事实,犯罪主体要件事实是指刑事责任能力和特殊主体身份的事实,犯罪主观要件事实是指故意、过失以及特定目的的事实,犯罪客观要件事实是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特定时间、地点、方法的事实,而犯罪客体要件的事实即危害行为侵犯的法律保护的利益在罪名中已经指明如违反金融法规、侵犯财产权等的事实实际上是不需要证明的,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证明即可直接认定。对于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1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上述这些规定涵盖作为证明对象的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是法院审理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532款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2款明确了对哪些证明对象适用“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最高的证明标准,即“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运用应把握以下几点:(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也就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5)根据全案的证据情况,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辅助方法判断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