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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民事诉讼中限制自认的情形及效力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1 | 5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限制自认是相对于完全自认而言的,根据自认的程度、范围可以分为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完全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全部自认,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事实的举证责任的效果,同时完全自认对法院有约束力。限制自认是附条件、不完全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做出自认时,对其承认的事实附有条件或者限制,意图冲抵自认部分的法律效果。为了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限制自认是否构成民事诉讼上的自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据此,限制自认能否构成民事诉讼上的自认需要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判断,限制自认的情形及效力包括:

 
 
一、部分自认,即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

  对不利于己的事实,当事人不附条件地认可其中的部分事实,对该部分事实,可以认定为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贾某诉李某分三次想起借款18万元,李某承认尽向贾某借款两次共计12万元。李某对12万元借款的事实没附加任何条件,贾某无需举证即可认定,但对于6万元的借款的事实,贾某仍需举证证明。

 
 
二、附条件自认

  与部分自认相比,附条件自认则较为复杂。依据自认当事人附加条件与所承认的事实能否分割,可以将附条件自认分为所附条件和承认事实不可分割,即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性;附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即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具有法律上的牵连性。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承认的事实与所附条件两个事实是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考量。

  1、附条件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

  与承认事实不可分割的附加条件,是指虽然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但对承认附加了独立的或者防御方法即附加条件涉及对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所依据的事实,从而否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承认事实与附加事实合并在一起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把两个事实分开,只选择对当事人不利的部分认定为自认,势必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该部分自认并不能反映当事人全部意思表示。例如,王某借给李某4万元,现金给付,没有欠条等书面证据,王某起诉要求李某还款,李某称所借4万元已经还给王某。本案中因为李某承认借款可以免除王某对出借事实的举证责任,对李某提出的已经偿还的独立主张,传统的做法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李某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这一做法有悖于诚信诉讼的原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前沿的认识是,因为李某完全可以选择否认王某的借款主张,此时李某在承认的同时附加已还款的防御方法,这种情况下,因王某出借款项时没有书面凭证,李某主张其已还款也无书面凭证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应由王某继续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当事人承认事实与附加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合并在一起考量,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实际情况、双方举证能力等进行综合的判断。

  2、附加条件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

  与承认事实可以分割的附加条件,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的事实,同时又以另一事实进行独立地攻击或者防御,但另一事实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另一事实不能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因两个事实是彼此独立的,是两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可以分割,其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故是当事人的自认。例如,李某承认向贾某借款8万元,但其主张因贾某欠其8万元货款,故可以相互抵销。

 
 
三、实务中对限制自认应掌握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与附加条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考虑是否构成自认时应将两个事实一并考虑;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分别考虑,认定当事人承认事实为自认的同时将附加条件作为当事人另行主张的独立请求。

  2、正确理解附加条件自认与抗辩的区别。民事诉讼上的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通过主张与对方权利请求的要件事实不同的事实达到排斥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使对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此,当事人对抗辩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在附加条件自认中,如果当事人以另一事实进行独立的攻击或者防御,其主张的事实与对方主张的事实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自认当事人应就其附加条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进行攻击或者防御的另一独立事实与对方主张的事实是同一法律关系,因附加条件属于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内容,法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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