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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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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怎样对摘录文件进行质证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24 | 1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诉讼法规定摘录可以作为证据是为了解决,由相关机构持有、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一些证据材料,由于材料庞杂、数量巨大,无法完全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困难且意义不大的,可以对这些材料中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部分进行摘录作为书证的一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规定:“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应当保持内容的完整性。”由此可以看出,作为书证的摘录文件不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方面的要求,而且还要符合实质方面的要求。因此,对摘录文件进行质证时应以摘录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提出质证意见。

 
 
一、从摘录文件的形式要求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为了保证摘录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摘录文件、材料在形式上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例如,摘录文件的主题适格,手续完备,印章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等。对摘录文件、材料的形式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摘录笔录要注明摘录的出处,以便对摘录文件、材料进行核实;2、应加盖制作单位、保管单位的印章,以保证摘录文件、材料的真实性;3、摘录文件、材料应由摘录人、其他调查人员签名和盖章,载明书证的调查收集主体。摘录文件、材料只有具备了上述几项要求才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质证时应对摘录文件、材料是否达到形式要求发表意见,从而得出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的结论。

 
 
二、从摘录文件的实质要求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摘录实质要求,主要是指摘录内容应具备完整性,要求摘录的内容是完整的,全面真实反映客观事实的实际情况。摘录文件、材料作为书证的一种形式,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必须对其提出完整性的要求,客观完整地反映文件、材料的内容,不能片面摘录,更不能断章取义。摘录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对于摘录文件、材料证明的事实的客观性非常重要,摘录文件、材料虽然可以由摘录人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性的取舍,但要保持相应的完整性,不能望文生义,也不能加入个人观点。

 
  
三、从摘录文件的证据效力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对证据认定基本原则和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作出了规定,即在对证据认定的基础上,由法官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整体判断。据此,在对摘录等传来证据进行审查及质证时,应根据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首先应审查摘录在形式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注明了出处,是否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公章,摘录人、其他调查人员是否在摘录上签名盖章,如果在形式上不符合摘录文件的规则要求,可以进行补正,无法补正的,则不具备证据资格。其次应审查摘录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是否与原件、原本相符,根据摘录与原件、原本的比对,如与原件、原本相符,则摘录的证据效力等同于原件、原本;反之,如果与原件、原本不符,则摘录不具真实性,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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