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将如何处理呢?对此《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将如何处理呢?对此《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条是从2001年《婚姻法》第10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事由演化而来,《民法典》在删除该无效事由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的重大影响,增加规定一方负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自由的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保障自然人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对是否缔结婚姻作出无瑕疵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因此,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影响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完整性,该信息足以影响其是否愿意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1、严重遗传性传染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自然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如果知道自己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应视为符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仍然自愿与其结婚,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撤销婚姻。但如果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病的发展程度,就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仅限未被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其近亲属无权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事由请求撤销当事人婚姻。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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