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特殊情形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特殊情形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带清偿责任并不因离婚等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双方离婚后或者一方死亡后双方或者另一方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应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履行顺序进行:1、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因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首先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共同债务后如果有剩余共同财产的,双方可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2、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用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不影响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的债务。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消极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应按照上述原则并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对债务的形成、支配或者收益的参与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比例,在确定双方承担债务时不能因分担债务而对当事人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