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领域的延伸,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构成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领域的延伸,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构成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配偶权,双方应相互忠实、相互关爱,任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一、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的条件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包括: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过错是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过错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该过错不是导致离婚的原因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应认定为有重大过错的行为。3、另一方没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惩罚过错方,如果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者家庭义务的行为,则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获得法律救济。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债务)的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过错方对受害人身体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因过错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这一损害结果,才能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提起请求的时间
婚姻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夫妻双方的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如果因家庭暴力、遗弃等的受害人是夫妻双方中以外的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一般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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