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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实务技巧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1-22 | 1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即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规定的情况,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不同情况《合同法》用不同条款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行使的合同抗辩权,其中
66条规定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规定的是后履行抗辩权,第68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诚实信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实务技巧。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据此规定,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合同债务履行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符合以下要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互为对价,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没有先给付的义务。
 衡量是否有先给付义务,应依据合同条款,同时参考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
 
3、双方互负的合法有效的债务均已经到期。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5、对方的债务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如果对方的债务不可能履行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请求补救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只有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包括:未履行合同以及履行不符合约定,如部分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等,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明确表示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不需要举证,举证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负责,对方应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主张不成立,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成立,双方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因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是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实务技巧。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该条规定的抗辩权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一)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这是适用后履行抗辩权的前提。
 
2、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这是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本区别。
 
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是针对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设定的。
 其中“不符合约定”包括不履行以外的各种违约行为,有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部分履行。

 (二)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将随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因此,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
 因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致使合同延迟履行的,迟延履行的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实务技巧。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履行存在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可能无法履行,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债务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双方债务。
 
2、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必须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有不安的事由发生。
 《合同法》具体列举了四种情形: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包括后履行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临近破产;商品或者产品积压严重,流动资金十分困难难以偿还债务;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等。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对这种丧失信用的行为,只要是客观上存在有债不还,就是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实践中衡量丧失商业信誉的标准主要包括在国家或者行业主管机关公布的报告中,出现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经营状况、履约信用危机等问题,或者对多项债务久拖不付等,就可以认为其丧失了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该种情形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会有不同的表现,应结合合同的种类加以分析确定。
 
4、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不安事由的出现已危及己方债权的实现。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

 
1、中止履行己方债务。
 
2、先履行方在相对人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

 
根据《合同法》第
68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举证。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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