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下列情况一般不能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不构成表见代理,
这些情况包括:
一、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身份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
身份证是居民身份的证明,具有人生属性,按照法律规定仅限身份证所有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让。一个持有他人身份证并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二、共同共有人以所有共有人的名义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是各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处分,任何一个共有人均不能私自处分共有财产。实践中,其中一名共有人为了个人利益未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明确授权,以所有共有人的名义或以他人的名义处分共同财产,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或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而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确定为表见代理。因为此时相对人有义务审查行为人的代理权。
三、仅有身份关系无被代理人授权表意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实践中经常出现父子、翁婿等特殊身份关系对外形成的代理权纠纷案件,如果相对人不能证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过错并进行了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企业、项目部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相对人仅以企业、项目部工作人员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而不能证明被代理人作出过关于授权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意思表示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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