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制度,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但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为了防止发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侵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赋予了股东的直接诉权,规定股东在其利益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有权直接提起起诉。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自行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规定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途径。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提起诉讼的由提起诉讼的股东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损害股东权益责任股东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是《公司法》第153条,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除了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之外,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股东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诉讼时应该注意,《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前提,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虽然给给股东造成资金损失,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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