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份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够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规定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尚未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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