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股份公司申请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经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监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股份公司申请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经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监管。
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的原则,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发行股票(包括申请挂牌的同时发行股票、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除外)的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1)反馈:
对于申请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2)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该在三十工作日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
(3)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定向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3、证监会接收和受理材料并出具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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