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内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合同法》第十五章规定的内容。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承揽合同纠纷是传统的商事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对定作人、承揽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释权等方面,是从事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法律知识点。
一、定作人的违约问题。
(一)定作人不支付报酬应承担的责任。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
1、支付时间。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是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支付标准。
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标准支付。
如果在诉讼中双方不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定作物的价格。
3、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在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的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价款;
B、承揽人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C、留置不悖于社会公共利益;
D、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量刑期限;
E、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如定作物不可分可全部留置。
留置期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
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如不能清偿,由定作人继续清偿。
(二)定作人违反受领工作成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工作任务,定作人领受工作成果不仅是其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是定作人承担的一项附随义务,检验是承揽人是否承担工作成果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
检验包括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
如未及时检验或检验后未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承揽人,视为定作物检验合格。
(三)协助义务。
承揽合同一般情况下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才能完成,协助包括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图纸资料等,及在施工过程中排除干扰、提供场地、水电气等,不同的承揽合同协助的范围,协助义务的大小不同,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将导致履行期限顺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法律后果。
(四)承揽合同变更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有权变更承揽合同,不需要征得承揽人同意,一经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但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承揽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1、承揽人没有履行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担的责任。
(1)承揽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装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3)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具体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对交付的定作物存在的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
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应当保证第三人不能对定作物主张权利;物的瑕疵担保是指承揽人必须其所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上的瑕疵承担责任。
3、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本条的适用应当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1)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承揽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
(2)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3)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的约定,不是承揽人之间的约定。
4、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
(1)提供原材料并接受检验的义务。
《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
(3)通知义务。在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有变更的义务。 (4)保管义务。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合同法》第266条所说的“秘密”包括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如图纸、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的工作成果,还包括定作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其他信息,如定作人的姓名、工作成果的名称等。
B、保密的内容和要求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定作人直接向承揽人说明。
C、保密的期限不限于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间,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然有保密义务。
D、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E、违反保密义务不以使用复制品或技术资料为条件,只要承揽人有留存的行为即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F、承揽人未尽保密义务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定作人赔偿损失。
G、定作人允许的,承揽 人可以适当使用保密内容,如留存复制品等。
(6)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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