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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股利分配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1-26 | 2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东的股利分配,又称股东分红。股利也就是股息、红利分配。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中的核心权利,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得盈利即取得股利。
 
 因此,股东的股利分配顺理成章的成为股东与公司的矛盾焦点。

  现就股东的股利分配的有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股利分配的实质要件。

 
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公司的资本,只能是公司的利润。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股利分配的形式要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利分配的一般程序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送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决定前,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利润分配。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法院遵循“适度司法干预”的原则。

  在审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时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的,公司章程中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盈余符合分配方案,且方案合法,法院会追加其他股东为共同原告,根据多数股东的意见作出是否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分红的判决;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没有股东大会决议或决议不合法的,应当驳回原告股东的起诉。 

    
 
三、公司决议的审查。
 
 
法院对股利分配纠纷案件的审查是围绕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展开,主要是审查两个方面:
 (一)决议在实体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是通过对“可分配盈余”的界定,对公司利润分配决议进行法律规制。
 (二)决议在实体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无效的决议,主动进行审查,对可撤销的公司决议,只要股东未申请撤销,则该决议对股东有效。 

    
 
四、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基础。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利的分配基础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基础是其对公司的出资。
 

    
 
五、已经转让股权的当事人的股利分配。

 
股东转让其股权后,不能再主张抽象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但对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股利分配比例已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明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没有将此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并且转让人对受让人无欺诈行为,由转让人享受股利分配的权利。
  如果股东在转让股份前,公司尚未对股利分配作出决议,因该股利分配并未形成现实权利,在股权转让时股利分配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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