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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股权质押操作中的重点问题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2-24 | 2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权质押是公司贷款中经常采用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质押的股权价值高,变现能力强、操作程序适当,将非常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
103条也作出了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

  在办理公司股份质押的的业务时重点是质押股份的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制定出相应计划。


   一、《公司法》第三章用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业务时应特别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除了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外,还应要求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做不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要求出质股东已将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书面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自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或未明确反对。
 
2、《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办理股权质押的相关业务时应审核公司章程是否有股权转让及质押的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该特别规定。
 
3、《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但未经公司登记部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在办理股权质押的相关业务时,必须将股权质押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审查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是否一致。


   二、《公司法》第
14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1、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应调查该股份是否是发起人股,若是发起人股,应满足接受质押时公司成立已满一年的条件。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满一年才能转让的条件限制。
   
3、在办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股份质押的业务时:
   
应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在办理上述人员的股权质押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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