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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终结强制清算的情形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05-04 | 3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如果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公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将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
 
 针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穷尽了可能的法律手段后,被申请人的真实财务财产状况就会浮现出来,从而达到完成或者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目的。

 
 
一、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
 
 
释明的范围包括法律释明事实释明两部分。
 法律释明的内容包括解释公司强制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示隐匿或者不积极追回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的法律责任等。
 事实释明主要是询问真实的公司财产、账册、文件及人员的下落,寻找有关线索;要求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不知道、不掌握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二、对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规定,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债务人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财务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有关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通过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令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防止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无法清算的局面,以保障整个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对经采取强制措施后发现及追回的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等的分配,应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的规定,对已知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清偿,清偿债权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四、穷尽必要的法律手段后,被申请人人员仍然下落不明或者财务、财产状况确实不清的,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六个月后,被申请人的实际状况与受理案件时没有差别,应终结强制清算,明示债权人可以提起相关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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