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保全公司清算财产不致减损,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过程中,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强制清算中的财产全保全是指为了及时、有效保全公司清算财产不致减损,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利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过程中,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以下简称“清算纪要”)〉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与一般财产保全相比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是程序中保全,不是程序前保全。
保全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提出,不能在强制清算申请前单独提出,也不能同强制清算申请一并提出。
二、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清算组或者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会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清算组或者是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清算组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必须符合《清算纪要》第26条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及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清算组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实质要件是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的情形。
公司财产如果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生减损,或者被部分股东恶意侵占、处置,必将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可清偿利益和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利益,影响人民法院对公司的依法清算。
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实施隐匿、转移、毁损等有损于公司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完全应该依照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申请对公司清算财产进行保全时,应当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即公司清算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的情形,如有关人员已经对部分公司财产实施了隐匿或者转移行为,公司其他财产有可能继续被隐匿或者转移;有关人员已经实施联系搬运、仓储等转移公司财产的准备工作;公司财产处于无人看管状态,随时可能发生被他人盗抢等毁损行为,清算组又无法及时接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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