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解散是指解散公司不是出于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公司出现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后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强行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裁判解散两种。行政解散是指公司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裁判解散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决解散公司。强制解散更多地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体现的是公权力对股东意思自治的干预。
公司强制解散是指解散公司不是出于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公司出现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后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强行解散。
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裁判解散两种。
行政解散是指公司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裁判解散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决解散公司。
强制解散更多地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体现的是公权力对股东意思自治的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中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公司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被强制解散的,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又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原则上不准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其已无营业资格,公司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已经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因公司已无继续存在的可能,应完成清算程序注销公司。
此时不准许撤回申请的原因:
一是公司已无复活可能,停止清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二是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所以,在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强制解散的情况下,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原则上法院不准许。
法院依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在判决生效后,便获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被判决解散的公司也必然进入清算程序。
如果公司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法院原则上不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特殊情形。
1、行政处罚被撤销。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公司被强制解散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复存在,由于公司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既然公司没有解散,也就不应该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了。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
如果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僵局已经解决,也就消除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障碍,如果股东达成和解协议继续经营公司或者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继续存续的,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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