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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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一、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条件。 1、提出撤回申请的人必须是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应提交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撤回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公司自愿解散的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 2、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3、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规避法律。 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受两方面的限制: (1)被申请人的资产必须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是进行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同时也是区别于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特征。 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法院也不准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对此种情形法律侧重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限制债权人和股东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 公司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已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是否继续经营不再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2)在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申请人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也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在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继续存续的决议后,公司应当对其债务进行清偿或者与全体债权人达成清偿债务协议,实现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 4、申请强制清算撤回的应当在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提出。 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就意味着股东出资权益的返还,股东领取了公司剩余财产后,其股东权益便不复存在,此时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公司存续决议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组即申请法院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此时再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已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