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意愿的裁判结果采用的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原告败诉。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到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享有上诉权。
案情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意愿的裁判结果采用的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原告败诉。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到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享有上诉权。三者的适用情形及三种裁判结果是不同的。
分析
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补证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零星出现。由此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在立案之前发现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对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官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结论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
3、原因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实体权利,即胜诉权。
4、法律文书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用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书。
5、法律后果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告不得重复起诉,只能申诉。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主要是:
1、适用的程序阶段不同,驳回起诉是在立案之后适用,不予立案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在立案受理之前做出的。
2、功能和效果不同。不予受理的功能在于阻止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驳回起诉是阻止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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