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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没有履行股票发行所需要的有关手续而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在此类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中,应着重分析被告人是否符合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擅自发行股票罪中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行为。 1、擅自转让股票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如果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是一种擅自发行行为。 2、擅自转让股票罪的股票转让价格是不确定的。 合法的股票转让是由第三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论,综合公司运营情况、拟上市后的预增利润等因素,由出让方确定统一的出让价格,报证监会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而擅自发行股票则无需审计、批准备案等程序,股票价格随机而定。 3、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股权转让运作模式不合规。 股票发行由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转让股权必须接受多方面的监管,运作模式必须合法合规,涉及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披露信息的要求、财务情况公开、收费账户与公司账户分离等等。擅自发行股票则不会遵守这些规范的运作模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