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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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一、醉酒犯罪的原因及状态的评价。 刑法之所以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基于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人对其醉酒状态本身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醉酒后只是控制能力的下降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同时,防止行为人为规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人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的准确把握,为防范犯罪分子借酒行凶以求宽免之企图及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严格性的规定。这对预防事前有预谋的故意醉酒后犯罪,惩罚醉酒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但是,如果在刑事处罚时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生理性醉酒(相对应于病理性醉酒而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情况下的犯罪行为进行一刀切,也必然会产生过于绝对的问题,容易产生量刑失衡。例如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陷入所谓“共济失调期”或者“昏睡期”(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醉酒状态下犯罪等情况,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与未醉酒的正常人有较大区别,其主观可责性较低,在刑罚时应考虑醉酒犯罪的原因和状态,这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