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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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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已收受他人财物,但在案发前退还或者如实说明情况上交所收财物的,是否全部构成受贿罪,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构成犯罪;还有的认为,此种情况属于受贿既遂后的赃物处置问题,不影响认定为受贿罪,只构成影响量刑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已收受财物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既遂。但现实生活中收受他人财物后,在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所收受财物的原因不同,情况复杂,应根据退还或者上交的时间、原因、数额等具体情况,依法分别处理。 刑事辩护律师应在退还或者上交的问题上做足功课,因为这涉及到委托人的罪与非罪的问题。
一、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所收财物的,不属于受贿。 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收下他人财物后,或者发现暗中所送财物、家属代收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因其主观上没有接受财物的受贿故意,不构成犯罪。应当明确的是,“及时”并非仅限于当时当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有退还或者上交的意思,但因为客观原因没有立即退还或者上交,在客观障碍消除后立即退还或者上交的,也属于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