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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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一、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受贿数额。 1、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这种情形是虚假出资、虚假合作,即国家工作人员出资数额没有明确,或者虽然协议中有明确的出资数额,但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虚假出资和虚假合作,没有获取所谓利润的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属于打着合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幌子,行权钱交易之实的变相受贿行为,其获取的所谓利润数额既是受贿数额。 2、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出资,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这属于虚假出资、真实合作的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虽然由请托人出资,系虚假出资,但其出资额在协议中有明确记载,且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了经营管理,并分担经营风险,有真实合作的成分。此种情形出资额就是受贿数额,经营利润是受贿资本的非法孳息。 3、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实际出资,但收取了超出出资比例应得的收益。此种情形是否属于受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键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合作人谋取利益,只要符合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则不论全体合作人是否明确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都应当将收取的超出出资比例的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