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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猥亵多名初二女生不是强制猥亵罪吗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12-02 | 2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情经过:


  2016
3月至11月期间,贵州毕节纳雍县某中学教师谢军以鼓励学生学习、思想开导等为借口,多次将八年级(10)班的5名女生喊到其办公室,用手抚摸其胸部和阴部。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对谢军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困惑


  谢军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的行为?
  
我国对强制猥亵罪有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吗?
  
贵州毕节纳雍县公安局是否依照刑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学生家长还有哪些维权途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3
10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律师观点:


  依据上述规定谢军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不是触犯治安处罚法的治安违法行为。


  立案标准:教师在学校猥亵学生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超过一般强制猥亵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按照强制猥亵罪立案。


  贵州毕节纳雍县公安局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

  学生家长可以按照上述11规定的途径维权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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