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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无处不在的网络直播将保定公安机关和网约车司机推到了风口浪尖,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如何惩治侵犯隐私权思考。
最近,一名从老家到保定打工的女士,在乘坐网约车时,司机采用引诱式聊天的方法,引导该女士说出在老家过年时的亲身经历及所见所闻,并在进行了网络直播的同时公布了该女士的手机号码。在连续收到莫名其妙的电话后,才知道自己被网络直播,女士选择了报警。
对网约车司机直播与乘客聊天,并公布手机号码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应依法拘留,以遏制侵犯他人隐私行为愈演愈烈的势头。
侵犯他人隐私表现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成长经历,电话号码等一旦公布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散布他人隐私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