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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何某(女)在1993年5月1日与卢某结婚,结婚时何某18周岁,卢某24周岁,为结婚卢某买了假结婚证。1994年3月何某生育一子,并用假结婚证为孩子上了户口。2015年卢某提出与何某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何某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但卢某不同意,称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自己的房屋、收入等属于个人财产,应归自己所有。
那么,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双方就不是夫妻关系吗?
律师解析:
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补登记制度,这是为共同生活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提供了一个补救措施,使双方通过补办结婚证得到《婚姻法》的保护。但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采取同等的保护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是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但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本案中,何某在1993年5月1日结婚时,卢某、何某明知道何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双方举行了婚礼,卢某又买来假结婚证,但他们不是合法的登记结婚。由于在1994年2月1日前何某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不属于事实婚姻;后双方又未补办结婚登记,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何某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与卢某在同居期间的房屋、财产,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