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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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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和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于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律师在办理股东纠纷业务时,应特别注意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有效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无权对股东处以罚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从公司法第36条和37条可以看出,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权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原则上无权对股东进行任何处罚。
公司法又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据此,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既赋予股东权利,又规定股东承担义务,是股东在公司的行为准则,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有权对股东处以罚款”,因这一规定是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制裁措施,体现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股东会据此享有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处以罚款的职权。对此,律师应引起充分的警觉,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特别注意。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同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和幅度的情况下对股东处以罚款,属于法定依据不足,相应的处罚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