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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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时经常会遇到夫妻双方为离婚而事先就财产分割而达成协议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而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
那么,没有办成协议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做为法院审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吗?
现就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经验,简要论述之。
夫妻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其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该协议是以解除婚约关系为先觉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自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方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
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另外,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还会遇到经过公证的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对于该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应怎样认定其效力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权威观点认为:经公证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后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