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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刘某(男)在经营自己的摊位时和林某(女)相恋,并于2006年12月领取结婚证。婚后随着生意的越来越好,刘某又以自己的名义相继租赁了4个摊位,并将其中的三个转租。2013年5月双方准备协议离婚,但在分割摊位时产出分歧。刘某认为,自己婚前的摊位应该归自己,婚后4个摊位的租金主要是经营自己婚前摊位所得,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租赁的,因此,租赁的摊位应当归承租人即自己所有。林某认为,租赁的摊位虽然是以刘某个人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但二人一起经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应平分这5个摊位。
那么,租赁的摊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林某要求分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5个摊位中的2.5个摊位合理吗?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的摊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摊位时,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林某可取得2个摊位和另外半个摊位的补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