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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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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效力是律师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之一,难就难在夫妻之间的赠与房产的行为是适用《婚姻法》还是《合同法》,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是否应首先适用《婚姻法》呢?
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赠与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但律师在法院代理的案件中,对夫妻一方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判决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应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那么,同样是赠与,为什么赠与99%房产就不能撤销,而赠与100%就可以撤销呢?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处理?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在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该问题。
《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包括:“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等内容。夫妻之间的赠与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协议内容涉及财产权属条款,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而且,实际生活中的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
律师需要掌握的权威司法结论是: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