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在家做全职主妇,张某在加工厂做业务员。2008年3月二人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但在协商分割财产过程中,张某提出,婚后为跑业务曾向单位借款1.5万元,至今未还,该借款应由王某与其共同承担。王某认为借款是张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张某个人偿还。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为跑业务向单位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判断债务性质的标准为是否为家庭生活,不能以谁出面借款来衡量。张某的工作是加工厂业务员,跑业务是其本职工作,既然其跑业务的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跑业务的支出(借款)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