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的丈夫冯某与1996年去世,吉某1998年5月参加所在单位的房改,按照政策享受了其与冯某的工龄补贴后,购得现住房屋一套,并领取了房产证。吉某欲将房屋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让小儿子继承。
请问,吉某能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名下的房改房吗?
典型案例:
吉某的丈夫冯某与1996年去世,吉某1998年5月参加所在单位的房改,按照政策享受了其与冯某的工龄补贴后,购得现住房屋一套,并领取了房产证。吉某欲将房屋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让小儿子继承。
请问,吉某能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名下的房改房吗?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对此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继承已经发生,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的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没有进行分割,公有住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的积蓄购买的,该住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死亡一方时间过长,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健在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住房只是共同积蓄的转化形态,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吉某所购房屋如果是用其与冯某共同积蓄购置房改房,则其只能处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如果吉某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房改房,则其对整个房产拥有处分权,可以立遗嘱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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